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俊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方,男,汉族,1994年12月28出生,住山东省XX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82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82088.2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西宁南联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该案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82088.2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杨
20220113771916333007574369579142000075701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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