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元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永嘉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88号
申请人:云南元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池路6公里处滇池香缇铂金商务会馆4幢18号。
法定代表人:章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永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毘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钢材城A4货场。
法定代表人:刘政文。
申请人云南元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永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36144.25元的财产,并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永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36144.2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