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民初226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6号东嘉花园1幢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7296523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已与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计659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