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03民初2435号
原告:三明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明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经过协商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了货款718920元、承担了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9元,减半收取计5494.5元,由三明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