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6号东嘉花园1幢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7296523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乐发,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同,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沁雯,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春,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娟,***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2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邹跃光
审判员戴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