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4054号
原告:榆林综聚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榆神工业园区能源路陕煤榆林化学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6MA70E2CU3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3层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5133606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榆林综聚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榆林综聚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综聚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