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802执593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顺熙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顺熙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09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顺熙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7500元、增加工程量造价242015元、窝工停工损失362500元,共计642015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850元、鉴定费69600元、执行费9550元,本院于2023年10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案件执行款725015元缴纳至本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上述案款715465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顺熙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费95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