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6806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3层3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和解,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谷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