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5496号
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中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3层3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2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