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5650号
原告:青岛德艺林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毛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53号9层9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德艺林滤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德艺林滤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德艺林滤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德艺林滤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