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958号
原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3层3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称考虑到本案的相关特殊情况,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核,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