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6958号 原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3层3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原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称考虑到本案的相关特殊情况,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核,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