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003号
原告:江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刚,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小凯,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铭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