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褚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03财保49号 申请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天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褚村村民委员会在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49895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XXX)作为担保。2017年12月1日,天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绵褚村村民委员会在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XXX账户的银行存款4989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15元,由申请人天水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