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871号 原告: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古北二巷-10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 原告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