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871号
原告: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古北二巷-10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
原告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园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