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对某某、某某、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90号 申请人:***,男,现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现住长春市**道区。 被申请人:***,,现住长春市**道区区。 被申请人: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长春市振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