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财保205号 申请人:长春市筑信担保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址,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长春市筑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①被申请人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②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③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④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同时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长春市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2019年5月13日,延边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长春荣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籍。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筑信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