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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与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81民初6770号 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59、1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准许,原被告进行庭外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投标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景观提升一期工程,2015年8月6日被确定为案涉工程中标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案涉工程,并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后被告委托兰溪正大开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审核,并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3376379元,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676379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676379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1、原告营业执照和被告登记信息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标通知书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确认中标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景观提升一期工程的事实;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双方对权利义务、工期进度、付款周期及竣工验收等进行了详细约定的事实;4、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黄政[2016]24号文件、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兰公管办[2016]67号文件各1份,拟证明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款414600元,并经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认的事实;5、竣工验收证书1份,拟证明于2016年3月16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6、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拟证明案涉工程经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3376379元的事实;7、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景观提升一期工程打款时间1页,拟证明被告先后共支付工程款2700000元,尚有676379元未付的事实。 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对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目前村里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对工程量没有异议,但由于立面改造工程是原告分包给别人施工的,不能保证施工质量,现在村民反映有外墙脱落及屋顶褪色问题。原告承包的工程里包含了自来水工程,该工程当年完工就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现在村民对此意见很大,目前维修费用已经花了10多万元。案涉工程不是我们这一届村干部任上做的,对工程相关情况也不是很清楚,我们也向镇里反映要求对工程进行审计。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对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表示对真实性及证明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8月6日,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景观提升一期工程。2015年9月4日,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景观提升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所示的建筑立面改造工程、游客中心(委员会)改造工程、附加工程、下新塘长廊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007680元。其中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在施工期内按财政拨款到位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量完成至80%付合同款的20%,竣工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60%。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分二期支付,保修期一年后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40%(扣减同期发生的维修违约金);保修期两年后扣减同期发生的违约金,一个月内付清该工程全部余款。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起12个月。工程施工过程中,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黄政[2016]141号文件以增加五项内容工程量,实际增加工程款414600元为由,申请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增加工程量实行标后监管,并经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14号文件回复同意对工程量变更予以签认。2016年3月16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经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第三方兰溪正大开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结算审核,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造价为3376379元,并经原被告单位代表核对并签证认可。原告在诉称及庭审中自认,2016年2月1日-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共计2700000元,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开具了全部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支付尚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造价也已经由被告委托相关机构审核认定,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亦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符合双方的约定。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尚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原告承包的工程里包含了自来水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村民意见很大,但自来水安装工程并不包含在本案工程中,被告如认为自来水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人民币67637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黄店镇三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