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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清胜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永生,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被执行人:王仙,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被执行人:兰溪市创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雁州路南侧2幢。
法定代表人:黄飞,执行董事。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威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黄永生、王仙、兰溪市创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尚欠工程款9980633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40832元,执行费83768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781执1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俊鸿
审 判 员 吴国辉
审 判 员 陈孝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钱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