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2民特2号之一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陕西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10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6年6月15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