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同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2民特2号之一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陕西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10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6年6月15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