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鸿基路幸福里一号楼三楼1-003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铜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铜仲裁决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铜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协商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2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