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1181民初131号
原告:侯某,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住本址,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奕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显卓(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现住本址,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系被告***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武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侯某诉被告***、太原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