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602民初1146号
原告:***穆某,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镇凤凰城村300号。
被告:******,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朔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南城街道怡西路西山华府B101-102商铺(朔城市盛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太组织,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锦绣大街小微企业园二期综合办公楼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79863W。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穆某与被告******、被告太原市建工兴达工程有限公司太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穆某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穆某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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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