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2497号
原告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成坳嘉湖路七号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24H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