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江华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7民初4042号 原告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嘉湖路七号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24H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采购520外光灯布、户内背胶裱户内P胶、户内背胶裱光亮板等材料,货款共计26323元,被告已支付5000元,剩余21323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323元(利息以21323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10月19日利息暂计552.1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现结-江先生2019年账单汇总》一份,载明:“截止9.20日欠款21323元未结清。”客户签收人处经被告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在该账单底部手写注明:“余款每月分期付给杨总即原告,每月15号付3000元。”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事实。另,原告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支付6000元,目前尚欠货款15323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现结-江先生2019年账单汇总》、微信聊天记录、庭审陈述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323元,被告应予支付并支付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举证,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货款15323元及利息(以153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胜百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7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