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9民终3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熊华,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競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亚视学院)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5月28日,竣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亚视学院支付竣安公司工程款1004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亚视学院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竣安公司与亚视学院签订消防改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一),其中甲方名称为“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乙方名称为“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落款处甲方加盖了亚视学院的印章,乙方加盖了竣安公司的维修检查专用章。合同一载明工程名称为“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桥头校区A栋教学楼室内消防栓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广东省××桥头镇××路普世工业园,工程总造价为50220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完工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2014年8月20日,竣安公司与亚视学院签订消防改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二),其中甲方名称为“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乙方名称为“**”,但是落款处甲方加盖了亚视学院的印章,乙方加盖了竣安公司的维修检查专用章。合同二载明工程名称为“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桥头校区A栋教学楼室内消防栓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广东省××桥头镇××路普世工业园,工程总造价为50220元,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14年9月5日。
竣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两份承包合同的工程报价表,载明了工程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落款载明了亚视学院的名称及联系人邓生,加盖了竣安公司的维修检查专用章。竣安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给亚视学院,但是没有进行结算和验收。竣安公司庭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送货单、收款收据,拟证明竣安公司向案外人东莞市石碣永安消防器材经营部购买了消防器材,该消防器材用于案涉消防工程。原审法院传唤亚视学院于2016年1月18日到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但亚视学院没有到庭。
竣安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到广东××演艺职业学院××区施工现场对案涉工程进行勘察,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传唤竣安公司、亚视学院于2016年1月12日到现场进行勘察,并通知亚视学院安排好相关人员配合勘察工作,竣安公司到场,但亚视学院没有到场。东莞普世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普世公司)的员工***接受了原审法院的调查,***陈述:普世公司系普世工业园的房东,亚视学院于2013年租赁了普世公司的厂房并改造成学校,确认竣安公司有进行施工,但不清楚具体工程量,因亚视学院内部原因而停止了学校改造的施工,并将案涉工程进行了拆除,现普世公司已经将厂房租赁给案外人使用。
亚视学院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拟证明亚视学院的实际股东东莞市塘厦宝光娱乐有限公司与合作方**、何震、***提升办学质量而签订的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建设由合作方负责,与亚视学院无关。亚视学院主张合同一、二加盖的印章并非亚视学院的备案印章,系私刻的印章,亚视学院向原审法院申请印章鉴定;同时,亚视学院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何震、**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对此,竣安公司不同意追加**、何震、**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竣安公司陈述亚视学院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只是对内发生效力,不应当对外发生效力。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据合同一、合同二、承包合同的工程报价表、送货单、收款收据、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调查笔录、通知书等。
原审法院认为:竣安公司为亚视学院施工消防工程,双方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亚视学院是否应向竣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40元;亚视学院主张印章鉴定及追加**、何震、**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是否应当处理。
首先,竣安公司为证明为亚视学院施工消防工程,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合同一、合同二、承包合同的工程报价表,载明了该消防工程位于广东省××桥头镇××路普世工业园,工程价款分别为50220元、50220元,共计100440元。亚视学院不确认合同一、合同二上加盖的亚视学院印章的真实性,但案外人普世公司的员工***经原审法院调查陈述确认亚视学院有租过普世公司的厂房用于改造学校,同时***亦确认竣安公司有为亚视学院进行消防的施工。其次,竣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送货单、收款收据,拟证明竣安公司为施工案涉工程而购买了消防器材,原审法院依法传唤亚视学院对该组证据进行质证,但亚视学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审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到现场进行勘察,但亚视学院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也没有配合原审法院进行现场勘察。亚视学院作为可以积极配合原审法院进行现场勘察的一方而不作出配合,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再次,普世公司的员工***确认竣安公司有进行消防施工,但因亚视学院的原因导致新校区施工停止,现消防工程已被拆除。亚视学院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及控制方,在没有与竣安公司进行结算及验收的情况下,消防工程即已被拆除,亚视学院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竣安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工程价款为100440元,在亚视学院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竣安公司的陈述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确认竣安公司已为亚视学院施工案涉消防工程,工程价款为100440元。根据***同一、合同二的约定,亚视学院应当向竣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40元。
至于亚视学院提出的印章鉴定,因竣安公司已为亚视学院进行了施工,在亚视学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的内容与合同一、合同二不一致的情况下,印章鉴定已无必要,原审法院不予处理。至于亚视学院主张本案应追加**、何震、**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竣安公司提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可以看出,亚视学院的股东与其合作方合作扩办校区事宜与本案并无关系,不影响竣安公司、亚视学院之间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因亚视学院的股东与合作方的原因导致消防工程的拆除等事宜,应由亚视学院与其股东及合作方作出内部处理,亚视学院不能因股东与合作方之间存在矛盾而拒付竣安公司工程款,因此,原审法院不同意追加**、何震、**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二O一六年二月十六日判决限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2309.40元,由亚视学院负担。
亚视学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尊重亚视学院的请求,对主要证据上所捺印章进行鉴定,并由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的规定,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不能查清。1、竣安公司据以支付其诉求的《消防改装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上所捺“广东亚视演艺职学院”印章涉嫌私刻,属刑事违法行为,且该合同上没有任何人的签字。亚视学院不认可该合同真实性。2、本案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何震、**均未被列为被告,导致案件的基础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均无法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查。因此,亚视学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有关程序的规定。(二)案涉工程即所谓“亚视学院的新校区”,但股东并未就所谓“亚视学院的新校区”向亚视学院移交。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亚视学院的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股东或投资人在没向学校移交前,并不能算作学校的资产,案涉工程并没纳入亚视学院的资产管理范围,同样,有关义务也不应由学院承担,否则学院将不堪重负,将濒临破产之境地。亚视学院的实际控股股东东莞市塘厦宝光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为了提升亚视学院的办学层次,引进合作方**、何震、**并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权益转换协议书》,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新校区土地房产的收购改造建设由乙方(合作方)主导负责完成,甲方(东莞市塘厦宝光度假娱乐有限公司)与亚视学院予以必要的配合协助,新校区土地房产收购及改造建设资金均由乙方承担。因此建设新校区的相关建设费用应由合作方**、何震、**承担,亚视学院已请求人民法院追加**、何震、**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让真正的责任者承担责任。据此,亚视学院请求本院: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竣安公司的诉讼请求。2、竣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竣安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审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驳回亚视学院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亚视学院应否向竣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40元。
***同一、合同二均是以亚视学院的名义并以建设亚视学院新校区为目的而签订的,均载明了案涉消防工程位于广东省××桥头镇××路普世工业园。普世公司的员工***经原审法院调查陈述确认亚视学院曾租赁普世公司的厂房用于改造成学校,同时***亦确认竣安公司有为亚视学院进行施工。***同一、合同二加盖了亚视学院名称的印章,即使该印章与亚视学院在行政机关备案的印章不一致,竣安公司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订立***同是亚视学院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亚视学院申请鉴定印章已无必要并驳回申请的处理正确。结合竣安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收款收据及***的陈述,竣安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工程价款为100440元,在亚视学院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定亚视学院应向竣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044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亚视学院的股东与案外人合作扩办校区事宜以及其股东是否移交新校区,均不影响***同的成立与生效,原审法院不同意追加**等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上诉人亚视学院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8.80元,由亚视学院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颖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