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8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4XJ。
法定代表人:唐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领威,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7XJ。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茶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1N。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领威,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四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竣安公司”)、东莞市茶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茶山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2月10日,竣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茶山房地产公司向竣安公司偿消防工程款325,000元;2.茶山房地产公司向竣安公司清偿其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至茶山房地产公司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其中208,500元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116,500元自2019年2月1日开始计算;3.茶山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4.四方公司对茶山房地产公司应清偿的款项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竣安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茶山房地产公司向竣安公司清偿其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至被告茶山房地产公司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以21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11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上述金额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东莞市茶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保修金)325,000元;二、东莞市茶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以21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11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3.以32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13元,由东莞市茶山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莞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四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竣安公司是包消防审核、验收,且需要与土建工程同步,而土建工程早于2017年9月18日已经验收,竣安公司不能按时与土建工程同步消防验收,导致四方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竣安公司不敢前来也从没有办理结算手续,更没有提交过任何书面办理结算的申请。即使案涉工程验收合格需要支付工程款,竣安公司没有办理结算手续,且无书面提交相关结算手续及材料,故工程款应该从其主张之日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计算也应从2020年2月10日起算。同时,四方公司保留追究其逾期办理审核、验收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方公司向竣安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25,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竣安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竣安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茶山房地产公司发表答辩意见称:同意四方公司的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四方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案涉消防工程已于2017年11月21日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为验收合格。四方公司以及茶山房地产公司也已于2017年11月21日收到了该消防验收意见书。此时,案涉消防工程已经具备了结算条件。而由于案涉消防工程为包干价,故四方公司及茶山房地产公司收到该消防意见书,即是已经取得了结算所需的全部相关文件,四方公司及茶山房地产公司已经可以进行结算。现四方公司及茶山房地产公司在自身可以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拒不结算,又反以未结算为由拒付竣安公司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逾期利息的起算点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四方公司主张竣安公司工程逾期问题,由于四方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该主张,故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四方公司可以就此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四方公司的上诉理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置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408.7元,由东莞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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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苗卉卉
审判员  毛宇翔
审判员  陈锦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