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601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东升路一巷2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4337XJ。

法定代表人:王剑文。

被执行人: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红荔路108号花园商贸广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8X62Q。

法定代表人:汤长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金额227523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210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粤1971执260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红荔路108号花园商贸广场4层内的一批资产。并在京东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涉案资产,于2021年1月8日第一次拍卖,于2021年1月21日第二次拍卖,于2021年2月3日变卖,但无人应价而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骏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将被执行人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红荔路108号花园商贸广场4层内的一批资产(详见查封清单)以变卖保留价人民币60476.8元抵偿申请人的债务,抵偿后剩余债务暂计172710.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评估费605元、执行费807元并自行交接。除上述已处理的财产外,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东莞粤通影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于2021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260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