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执行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执行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7,990.85元;二被执行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2022年4月12日的利息62,776.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后的利息以267,990.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案执行费4,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2023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105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