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742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瑞通广场1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亓 瑶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