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742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瑞通广场1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亓 瑶
书 记 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