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永成丰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天兆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财保10号
申请人:武汉永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2。
法定代表人:金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雷,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瑞通广场13层3号房。
负责人:王晖。
被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第**div>
法定代表人:杨兆。
申请人武汉永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永成丰商贸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永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