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583号
申请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8YFAG2U,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17-1-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7099942766,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谢家井。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申请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以本院网络查控系统能够查询到的财产线索为限)。
保全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湖北广纳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