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1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工程款197277元及利息,由***支付诉讼费4246元,本案执行费285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欠付***工程款197277元,由连带责任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由法院从冻结的公司账户中划拨,***从法院领取);2、***自愿放弃未按时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及其他请求;3、因***无法提供发票,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其提供发票;4、案件执行费2859元由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另外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诉讼费4246元的执行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进行司法划拨共200136元,工程款19727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费2859元本院已依法收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1021执7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