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31执93号
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2021)陕033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白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36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在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58.47元后,原审判庭发出了(2021)陕0331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执行依据予以补正,根据此裁定,经双方确认,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837.27元,执行费50元。现7837.2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50元执行费已转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剩余15971.2元,已退回被执行人26615901040001816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31执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