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9执费100号
原告杭州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费1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