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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浙江金华某有限公司;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9503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金华市金东区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女,系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述)。 被告:钱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某与被告浙江金华某有限公司、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