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867号
原告:*锦标,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蓓静,系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222号四楼(旅游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原告*锦标与被告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原告*锦标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