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61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蓓静,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222号四楼(旅游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万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建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诗洁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