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05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盛达(福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亭江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盛达(福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2025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78.5元,减半收取计333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