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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某甲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3755号 原告:嵊州市某甲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经营者:叶某,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嵊州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原告嵊州市某甲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嵊州市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