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6138号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东风新四村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举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