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73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东风新四村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79.852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AL2130、京Q20532、京N9SW49、京ND4395、京QD6G29、京Q79TT0、京Q2BT88、京N0SW38、京N5S6W6、京Q5J7T7、京QN55B3、京N0SW49、京N30TW9、京PEP877、京N6S5W6、京NSW048、京NSW075、京N16SW6、京Q55XR5、京NSW052、京NSW445、京MEB380、京Q17ZV1、京MFD067、京P3H939、京PA7G52、京NSW049、京NSW044的车辆,禁止其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未能发现该车辆(根据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未能发现车辆实物的,车辆不能处置)。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