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4955号之一
原告:中天(江苏)防务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澄江西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常纪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兆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夕君,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6号第三联合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正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立、朱剑杭,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天(江苏)防务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天(江苏)防务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江苏)防务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36元,由原告承担。(已缴)
审 判 长 刘世浩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人民陪审员 胡晓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