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渝0106执7462号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6民初24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到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21年2月24日,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80320元及违约金60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74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剑 审 判 员  宋 科 审 判 员  李 彬
法官助理  涂诵菊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