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前卫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203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前卫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