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1546号
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北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8元,保全费1765元,由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