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23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时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宝前巷46号经发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1640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共享互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根竹园社区上秀坑工业区320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DPC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光明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时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共享互联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6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477.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从被执行人深圳市共享互联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2347.00元。执行款人民币1928.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时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182.00元、执行费人民币237.0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除此之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本金20367.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6执23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