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6186号
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9438653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梅园徐巷82号。
法定代表人:闵强。
被申请人:***,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富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