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21民初704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城国际1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64957369U。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