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8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双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9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双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24.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62.07元,由上诉人上海榕德实验室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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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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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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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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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