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中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02民初7578号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兴岗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304411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2024年11月2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1元,减半收取1685.50元,由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